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注意事項 (詳細法規請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)
一、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,依第140條至第145條之規定。
二、標示設備之設置,依第146條至第156條之規定。
三、第208條下列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。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,得免設:
-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。
- 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。
- 氣槽車之卸收區。
- 加氣站之加氣車位、儲氣槽人孔、壓縮機、幫浦。
四、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、加氣站、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,依第228條規定設置。
五、滅火器之放置及標示依第31條第4款之規定。
六、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、加氣站、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冷卻撒水設備,依第229條規定設置:
- 撒水管使用撒水噴頭或配管穿孔方式,對防護對象均勻撒水。
- 使用配管穿孔方式者,符合CNS12854之規定,孔徑在4mm以上。
- 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5公升以上。但以厚度25mm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材被覆,外側以厚度0.35mm以上符合CNS1244規定之鋅鐵板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防火性能之材料被覆者,得將其撒水量減半。
- 水源容量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30分鐘之水量以上。
- 構造及手動啟動裝置準用第216條之規定。
七、依第230條防護面積計算方式,依下列規定:
- 儲槽為儲槽本體之外表面積 (圓筒形者含端板部分) 及附屬於儲槽之液面計及閥類之露出表面積。
- 前款以外設備為露出之表面積。但製造設備離地面高度超過5M者,以5M之間隔作水平面切割所得之露出表面積作為應予防護之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