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注意事項 (詳細法規請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)

一、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,依第140條至第145條之規定。

二、標示設備之設置,依第146條至第156條之規定。

三、第208條下列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。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,得免設:

  1.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。
  2. 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。
  3. 氣槽車之卸收區。
  4. 加氣站之加氣車位、儲氣槽人孔、壓縮機、幫浦。

四、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、加氣站、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,依第228條規定設置。

五、滅火器之放置及標示依第31條第4款之規定。

六、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、加氣站、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冷卻撒水設備,依第229條規定設置:

  1. 撒水管使用撒水噴頭或配管穿孔方式,對防護對象均勻撒水。
  2. 使用配管穿孔方式者,符合CNS12854之規定,孔徑在4mm以上。
  3. 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5公升以上。但以厚度25mm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材被覆,外側以厚度0.35mm以上符合CNS1244規定之鋅鐵板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防火性能之材料被覆者,得將其撒水量減半。
  4. 水源容量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30分鐘之水量以上。
  5. 構造及手動啟動裝置準用第216條之規定。

七、依第230條防護面積計算方式,依下列規定:

  1. 儲槽為儲槽本體之外表面積 (圓筒形者含端板部分) 及附屬於儲槽之液面計及閥類之露出表面積。
  2. 前款以外設備為露出之表面積。但製造設備離地面高度超過5M者,以5M之間隔作水平面切割所得之露出表面積作為應予防護之範圍。
分公司據點查詢
電子型錄下載
維修服務查詢
與我們聯絡